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逃避缴纳税款的主体既有可能是单位也有可能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刑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实施“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以,不仅仅只是企业法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如果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行业,甚至可能会坐牢。
关于公司偷逃税,谁该去坐牢,看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这是黑龙江一起偷税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直接主管责任人)在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纳税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5,498,512.29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29,045.64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2015年5月13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白某某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判处。
最终,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